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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修订《森林法》实行前、后,发生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林地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1-01-07 浏览次数:1243

关于新修订《森林法》实行前、后,发生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林地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的规定;2020年7月1日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林地违法行为已发生但在2020年7月1日后立案调查的,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处罚;2020年7月1日后发生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林地违法行为,按照新修订《森林法》执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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