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开封市林业局公平竞争审查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10-13 浏览次数:335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省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7号)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精神,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公告》(市场监管总局20196号)要求,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国家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结合我市林业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我市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树立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拥弃影响公平竞争的观念和做法,积极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三)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坚持自我审查与专门机构指导监督相结合,通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加大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审查内容和工作流程

(一)审查内容

1.审查对象。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包括我局起草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2.审查方式。在制定上述政策措施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并由局森林资源管理科一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与合法性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

3.审查标准。严格执行“国发201634号”文中明确的四大类、18项禁止性标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4.例外规定,属于“国发201634号”文中明确的4项例外规定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政策制定科室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二)工作流程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政策制定科室在起草过程中应严格对照《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中的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填报《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表),形成书面审查结论,法制办对其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核对。书面审查结论随起草文件材料一并上报局领导审定签发,书面审查结论应随签发文件存档。

办公室在发文时,对政策制定科室是否已经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把关,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一律不得发文。

1.政策制定科室具体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多个科室联合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由牵头科室负责审查,其他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审查。

2.由我局起草的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我局提请市政府审定时须一并附上书面审查结论

3.政策制定科室在拟定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时,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对出台前需保密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科室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四、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局成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局长为组长,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森林资源管理科,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服务。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局公平竞争审查体制机制,细化公平竞争审查内容、程序、方法,完善工作流程,明确部门责任,落实具体任务,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平稳有效实施。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简政放权,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大力清除林业行业妨碍和限制公平竞争的“堵点”“痛点”和“盲点”,加大放权力度,减少行政对市场行为的干预,把该放的权力放出去。推进监管体制、方式改革,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约束自由裁量权,以标准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三)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科室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对象和标准,结合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梳理现行有关政策措施,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按程序予以废除或者调整,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在审查清理过程中,要充分调查政策措施制定的背景、目的、内容,区分不同情况,逐一审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四)定期评估监督。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政策制定科室应当对其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定期评估每两年进行一次,也可以结合定期清理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评估。

附件:开封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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