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保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的处罚 非法占用林地,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而占用林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非法占用林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