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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保护制度
【来源:本站】 【浏览:10338 次】 2019/12/25 8:55:15

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保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的处罚

非法占用林地,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而占用林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非法占用林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