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绿化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及后续资源 保护管理的意见 汴绿文〔2021〕2号
各县、区绿化委员会,市绿化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古树名木是指100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50年以上不足100年的树木或者胸径50厘米以上的树木。古树名木保存了弥足珍贵的物种资源,记录了大自然的历史变迁,传承了人类发展的历史文化,孕育了自然绝美的生态奇观,承载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乡愁情思。加强古树名木及后续资源的保护,对于保护自然与社会发展历史,弘扬先进生态文化,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开封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森林开封建设,不断挖掘古树名木的深层重要价值,现就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及后续资源保护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建设思想,以实现古树名木及后续资源有效保护为目标,坚持全面保护、依法管理、科学养护的方针,积极推进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治化建设,进一步落实古树名木管理和养护责任,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强化科技支撑,努力提高全社会保护意识,切实保护好每一棵古树名木及后续资源,充分发挥古树名木在传承历史文化、弘扬生态文明中的独特作用,为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开封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保护。进一步建立健全法规制度体系,依法管理,着力提升法治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坚持政府主导。逐步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绿化委员会组织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保护管理机制。 坚持属地管理。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分工负责,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广大乡村和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及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坚持原地保护。古树名木应原地保护,严禁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要严格保护好原生地生长环境,设立保护标志,完善保护设施。 坚持科学管护。大力推广先进养护技术,提高管护科技水平。坚持抢救复壮与日常管护并重,促进古树名木健康生长。 (三)工作目标 建立全市统一的古树名木及后续资源数据库,建成全市古树名木信息管理系统,形成详备完整的资源档案,初步实现古树名木网络化管理;建立古树名木定期普查与不定期调查相结合的资源清查制度,实现全市古树名木保护动态管理;逐步建立健全比较完备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实现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治化;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体制和责任机制,使古树名木都有部门管理、有人养护,实现全面保护;社会公众的古树名木保护意识显著提升,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古树名木的良好氛围。 二、全面落实保护管理措施 (一)组织开展资源普查。市绿化委员会每10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市性古树名木及后续资源资源普查,也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时组织资源普查。在普查间隔期内,要加强补充调查和日常监测,及时掌握资源变化情况。对新发现的古树名木资源,应及时登记建档挂牌予以保护。鼓励大家对符合条件的树木积极申报,待主管部门核准后列入保护对象。 (二)加强古树名木登记建档和挂牌保护。各级林业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要根据古树名木及后续资源普查结果,及时开展古树名木认定、登记、建档、公布、挂牌等基础工作。标牌要统一设计、制作精美、牢固性强。标牌内容要注明树种、树龄、分级、规格、定位、权属、所有人、责任人等重要信息,并设置二维码,便于查询树种特性、历史文化等更多的信息。在做好纸质档案收集整理归纳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古树名木及后续资源电子档案。 (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部门职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及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建设,层层落实管理责任;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损伤树体、悬挂物品、堆积杂物、倾倒污水,破坏自然生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审核批准,不得买卖、转让;严禁砍伐或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在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批中应避让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移植古树名木,应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及后续资源,应有林业或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查明原因,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处理。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古树名木日常巡查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 (四)全面落实管护责任。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古树名木及后续资源权属情况,明确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由县级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与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管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切实履行管护责任,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五)加强日常养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古树名木生长势、立地条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科学的日常养护方案,督促指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认真实施相关养护措施,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古树名木生长环境。及时排查树体倾倒、腐朽、枯枝、病虫害等问题,并有针对性地采取保护措施;对易被雷击的高大、孤立古树名木,要及时采取防雷保护措施。 (六)及时开展抢救复壮。对发现濒危的古树名木及后续资源,要及时组织专业技术力量,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力进行抢救。对长势衰弱的古树名木,要通过地上环境综合治理、地下土壤改良、有害生物防治、树洞防腐修补、树体支撑加固等措施,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复壮工作,逐步恢复其长势。 三、切实为保护管理提供保障 (一)严格依法保护。要认真贯彻实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努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保护管理职能,加大执法力度,对盗砍盗伐和非法采挖、运输、移植、损害等破坏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积极支持古树名木普查、鉴定、建档、挂牌、日常养护、复壮、抢救、保护设施建设以及科研、培训、宣传等资金需求。积极探索建立非国家所有的古树名木保护补偿机制,拓宽资金投入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基金、社团组织和个人通过认捐、认养、冠名等多种形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 (三)强化科技支撑。要加大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科学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组织科研单位开展保护技术攻关,研究制定古树名木资源普查、鉴定评估、养护管理、抢救复壮等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完善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技术规范体系。要大力推广应用先进养护技术,提高保护成效。成立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提供科学咨询和技术支持。要加强技术培训,培养造就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 (四)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区绿化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统筹推进古树名木及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要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解决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建立和完善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要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强化举措,扎实推进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协同推进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乡镇(社区)、村庄(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管护责任,做到守土有责,确保古树名木安全、正常生长。 (五)强化督促检查。县、区绿化委员会要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及后续资源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检查督促指导。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每2年组织开展一次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对保护工作不力的,责成立即整改;对发现违规移植古树名木的,不得参加生态保护和建设方面的各项评比表彰,已经获取相关奖项或称号的,一律予以取消。要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推进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科学化、民主化。 (六)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区、各部门要将古树名木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弘扬生态文明理念,提高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电台、报刊及各类新媒体,大力宣传保护古树名木的重要意义,宣传古树名木文化,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和广大公众保护古树名木的自觉性和参与度。
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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