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争议
林权争议,是指有关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产生的争议,属于民事产权纠纷的一种。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当事人,应根据有利于发展林业和安定团结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争议。协商无效的,可按森林法规定,申请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具体解决林权争议的办法可依照《森林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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